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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析

2012-01-28蔡荣桥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蔡荣桥

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若干问题探析

文◎蔡荣桥*

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行使逮捕权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前,随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对象范围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文试着从归纳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入手,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出发探讨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完善审查逮捕机制进行思索。

一、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

200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宽与严、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最大限度地使逮捕措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有力地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减少逮捕,切实保障人权。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客观公正地行使审查逮捕权至关重要。

审查逮捕权的行使归根结底在于逮捕条件的把握,但由于把握宽严程度的差别,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存在“构罪即捕”的追诉倾向。仅片面审查“刑罚条件”,而忽视审查“必要性条件”,尤其是针对流动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即使该案是轻罪案件,在很多地方仍是倾向只要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基本上都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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