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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诉环节的“检调对接”机制

2012-01-28文◎伍正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程序机制

文◎伍 正

构建公诉环节的“检调对接”机制

文◎伍 正*

广义上的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本文研究的方向限定为公诉环节的检调对接机制,是狭义上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调对接机制,即指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先由检调对接调处中心在审查起诉一定期间内促成刑事和解,再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处理的制度。

一、实施检调对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

(一)法理基础:关注被害人权益的“修复性司法”理论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核心关注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且边缘化被害人及其权益,甚至有忽略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倾向。为实质上补偿被害人权益、抚慰被害人情绪,学术界引入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概念。恢复性司法程序将我国现有的“国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司法格局扭转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模式;同时,国家作为刑罚权主体的角色一定程度上的退缩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决定刑事程序的话语权。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国家在对犯罪嫌疑人的 “人身危险性和其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刑罚积极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国家对“被害人权益恢复程度、情感抚慰程度等”的“刑罚消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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