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2012-01-28荣国权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文◎荣国权 李 斌 魏 巍
刑事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文◎荣国权*李 斌**魏 巍**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律责任
法学界一直以来有一种认识误区:刑法中有刑事责任,民法中有民事责任,行政法中有行政责任,宪法中有违宪责任,那么经济法中就理所应当有经济责任或经济法责任,社会法中就应当有社会责任或社会法责任,如果不是这种部门对应法律责任的关系,那这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就值得怀疑,至今仍有很多著作或教材仍在沿用这个思路。依照这种思路看问题,经济法中出现刑事责任就有悖法理。这种将法律部门划分与法律责任严格对应的认识是不符合法律理论的逻辑体系的,也与历史的发展不相符。首先,法律责任的种类并不是依据法律部门来划分的,其次,至今“经济责任”仍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无法确定,学术界也从来没有在严谨的意义上使用过,虽然有将经济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并列的做法,但并不普遍,甚至在学生的课堂上也无法过关。经济法责任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概念,例如有观点认为,经济法“具体的责任形态应当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职权及行为的制裁,如责令调整原来下达的经济任务和指标,责令减免调制受体上缴的利润和收费,撤消摊派,停止、纠正或撤消错误或不当的干预和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从事经济管理的资格和职权等等”,[1]但立法中尚未明确有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术探讨中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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