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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居间行为共同原因性研究——从“指导案例1号”切入

2012-01-28汤文平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关键词:报告

汤文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有利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关注本土、关怀当下,直面以前虚与委蛇的重要问题。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下文简称本案),1就是这样一个可推动民法学及时拓展研究主题的案例。

我国立法及学说给予居间合同的地位与其实际意义是不相称的。2由于交易信息和缔约机会稀缺,与此相伴生的居间合同有着深厚的生活基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就以我国当下的社会生活为例,从房产、投资、就业、工程到婚姻、家政等诸多领域,居间服务方兴未艾,纠纷频起。但是《合同法》仅于全篇末尾以寥寥四条赋予其有名合同地位;3至于法学研究,或是由于债法总论、合同法总论未决疑问仍多而无暇顾及,居间合同至今还是“被遗忘的角落”4。此际最高人民法院以“头号”指导案例发布本案,对居间合同法研究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契机。笔者不揣浅陋,谨以本案的典型特征即“多人居间”为切入点,5探讨居间行为“共同原因性”这一关键问题,为我国居间合同法之建构尽绵薄之力。

一、问题和背景

(一)多人居间与原因性要件

本案中,据法院查明的部分案情可知,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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