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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图像: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返视、反思与展望*——纪念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30年

2012-01-28胡正昌李云霖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胡正昌 李云霖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不同的社会有关于人的不同图像,以人的图像为基础的法律便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法律于是呈现出随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的现象。我国宪法对公民图像的反映,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突出政治性、兼顾社会性阶段,降低政治性、提升社会性阶段,弱化政治性、突出社会性且关注自然性阶段。上述公民图像反映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展示了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进步与缺失,同时也昭示着基本权利立法保障的文化价值与发展方向:树立现代基本权利理念,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种类;加强基本权利立法以便有法可依;以宪法价值指导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着眼于基本权利的价值,拓宽公民权利保障渠道。

一、宪法中公民图像的发展

拉德布鲁赫在《法律中的人》一文中指出,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的发展方向。基于对人的图像理解,即无身份自由人、经济人、社会人,他划分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民俗法、官吏法与社会法。1虽然拉德布鲁赫关于法的发展的三个阶段值得推敲,但他认为对人的看法会影响法的内容与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亚里士多德基于“人是城邦的动物”而追求的良法论,奥古斯丁基于败坏的人性而倡导的法律四分法,洛克基于自然状态所得出的契约法观念,边沁基于功利主义的立法原理,韦伯基于理性的法律“可计算性”论断,富勒基于人的理性与社会性发展出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论,都表明对人的认识——即人的图像——深深影响权利与义务这一法律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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