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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预防型”刑法规制策略构建研究*

2012-01-28魏昌东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魏昌东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中国的经济转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确保转型期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体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探索并形成了以保障公权廉洁性为主导的“打击型”犯罪治理策略,强调“以点代面”、“抓大放小”,重点打击受贿犯罪。在立法上,要求不断扩大受贿罪的规制范围、提高法定刑幅度;在司法上,强调大要案的数量与侦破率、规定限期投案政策,等等。上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贿赂犯罪急剧蔓延的趋势,此后立案总数虽有反复但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自2000年起,贿赂犯罪立案数量又逐步增长。市场经济转型加速的情势导致贿赂犯罪衍生机理与社会危害性的变化,对犯罪治理政策提出更新要求,及时实现从“打击型”政策向“预防型”治理政策的转化,成为中国贿赂犯罪治理策略的应然选择。所谓“预防型”治理政策,是指在政策指引上积极倡导预防优先的理念,注重构建具有预防功能的规范和制度,提高贿赂犯罪的治理效果和效率。刑事政策是批判现行刑法的犯罪对策、提出应如何改正的立法政策。1从而“预防型”治理政策不仅应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更要求刑事立法要及时给予积极的回应。

一、贿赂犯罪罪刑规范之应然调整

刑法原理一般认为,贿赂犯罪是对向犯,以二人以上具有对向性的行为作为犯罪成立之要件。但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对向关系并不是无条件存在的,有受贿行为必然有行贿行为,但有行贿行为未必有一定有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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