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的比较与思考*
2012-01-28杨彩霞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关键词:措施
杨彩霞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我国著作权技术措施刑法保护现状的分析
所谓著作权技术措施,泛指著作权人为防止或限制其作品被擅自接触、利用而以有效的科技方法,如加密、锁码等方式对其著作权予以保护的措施。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数字化时代,面临来自全球巨大的、完全失控的侵权风险,为进一步捍卫著作权而于传统法律救济途径之外另辟蹊径采取的一种私力保护措施。由于任何技术都不是无懈可击的,著作权技术措施从产生之日起,就难逃被破解的命运。如果没有额外的法律去遏止这些破解行为,则著作权人在技术措施上的投资会成为其新的损失。因此对此技术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早在1996年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合称“因特网条约”)中即要求缔约方“应提供充分法律保护和有效法律救济”。上述条约对是否采用刑法手段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刑法作为最强大的法律保护手段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备受青睐,相当多的国家或地区都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我国也不例外。然而考察我国当前立法,却可清晰地发现刑法适用于惩处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以下简称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存在诸多困境。
(一)附属刑法中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事责任条款的先天不足
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明确予以刑法规制在我国肇始于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其第24条,“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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