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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董必武法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为视角

2012-01-28尤俊意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思想

尤俊意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56年前,董必武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中心环节”的17字法制观念;34年前,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董必武的17字法制观念到邓小平的16字法制原则,经过了整整22年。这22年中,我国法制状态,从整体上说,是一个从“停滞不前”到“全面崩溃”的不良局面。从邓小平主政时期到新世纪第一旬的近33年来,我国法制状态进入了一个良性发展、渐入佳境的历史新时期。而这33年来的法制发展,都是同以“依法办事”为核心要素的董必武法制思想和邓小平法制思想分不开的。此间的逻辑联系和历史渊源,是一笔宝贵的法制财富,值得我们精心挖掘、认真探索。

一、从一篇发言稿看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制思想

纵观董必武的一生,法、法律、法制和法制思想始终伴随着他。他早年留学日本学习法科,接受的是大陆法系的观念与知识,因此参加建党与革命后担任的第一个重要职务便是1932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兼最高法院院长;1945年他作为中国代表之一赴美参加联合国创建及联合国宪章制定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最早担任的职务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可以说,在他的光辉一生中,政法工作始终是其主线工作。在我党我国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中,他是集革命家和法学家于一身的少数优秀领导人中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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