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哀矜勿喜”看儒家为民的刑法思想
2012-01-28张永会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张永会*
从“哀矜勿喜”看儒家为民的刑法思想
文◎张永会*
在以《论语》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论及刑法思想的内容是为数不多的,尽管如此,仍然贯穿和表达着救世济民,以民为本的仁爱思想。“哀矜勿喜”语出《论语·子张第十九》。“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鲁国三桓之一的孟氏让曾子的学生阳肤当法官,阳肤便向曾子请教为官之道,曾子对阳肤说:“执政者丢弃了先王之道,民心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要怜悯他们,而不要因为判案有功而自喜。”孔子时代虽是礼崩乐坏,王道不再,民心离散,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以天下众生为己任的道义担当却是任何时代都应效法和实践的。
首先哀矜勿喜体现的是执法者对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认真体察。从犯罪学角度而言,任何犯罪现象的成因都不是单一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发生绝非犯罪行为者单方面的主体实践结果,而是有其深刻复杂的多重因素促成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创立者李斯特提出犯罪原因二元论,即将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正是犯罪人个人的因素,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被害人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催生了犯罪,这是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所公认的结论。因此,在考量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考虑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被害人等对犯罪人促成犯罪的条件因素,并在刑事责任结果上予以充分反映,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才符合人道主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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