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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品评

2012-01-28李奋飞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语言

文◎李奋飞

新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品评

文◎李奋飞*

2012年3月14日,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可能是个极为普通的日子。但是,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人而言,却是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就是在那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多达111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这些天来,我时常沉浸在阅读刑事诉讼法典的快乐中。因为,正是在这里,我发现了本次大修的亮点,也获得了写作本文的灵感。

你看,在“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了直接的体现,而在不太遥远的过去,“人权”在中国还是个颇为敏感的字眼;

你看,读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紧接着就进入了我们的眼帘;

你看,法典用了整整五个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5~58条),从而在立法技术上比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并有可能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不再如以前那样只是作为口号的空喊;

你看,围绕着证人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法典动用了整整六个条文的立法资源(第59条、第61~63条、第187、188条)。或许,未来的法条审判有望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

你看,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名被正焉(名正才能言顺),以前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现在是堂堂的辩护人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只要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到看守所直接要求会见,而不必如现在这样还要在办案人员面前低眉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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