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更新
2012-01-28张兴中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张兴中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更新
文◎张兴中*
理念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观,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理念具有思辨性、实践性、整体性和指导性,一种正确理念的形成与确立,既发源于丰富、发展的社会实践,又作用、检验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理念不同,对同一事物的内容、功能、特性和模式就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同的行为。当前,民事检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事检察监督的内涵日益丰富,民事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树立正确的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有利于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指导和推进日益发展、多变的民事检察实践。
一、树立公正中立的理念
公正中立理念,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应树立客观、公平、中立的理念,把自己置身于案外,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减少主观倾向性对公正处理案件的影响,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只能对法律负责,在法律监督中,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代理人,而应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审查案件。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是审判权是否正确行使,其基本目标也决定了其监督的立场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虽然,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过程来看,检察机关一般因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受理案件,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须对案件进行全面仔细的审查,而后才作出处理决定,而申诉对方当事人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立案文书后,可以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原审不当也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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