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
2012-01-28李梦婕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药品
文◎李梦婕
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
文◎李梦婕*
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2003年,北京同仁堂生产“龙胆泻肝丸”事件,约10万人致害。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多名患者肾功能衰竭,13名患者死亡。2006年,安徽华源生物药业公司生产克林霉素注射液导致11名患者死亡。2008年,江西博雅生物制药公司生产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6人注射后死亡。2009年,江苏曝出狂犬疫苗造假大案,21万份问题狂犬疫苗流向27个省市,至少1000万人受害。2012年,又查出了“毒胶囊”事件,涉及人群不计其数,人民群众“谈药色变”。对此,很多人在对不良药品从业者进行谴责的同时,也对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包括对这些药品安全案件背后是否隐藏有渎职犯罪行为提出质疑。本文通过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特点及其成因分析,讨论查处此类犯罪工作的主要难点所在,并就如何改进和加大查处力度提出了几点措施。
一、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行为危害巨大且危害对象不特定
药品监管一旦缺位,势必给药品安全带来隐患。2008年,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人使用标示为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液后死亡;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反应,3人死亡;2009年,假糖脂宁胶囊在新疆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2010年的山西发生问题疫苗事件,江苏问题狂犬疫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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