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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2012-01-28李世勇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监督

文◎李世勇

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文◎李世勇*

一、目前审查逮捕权设置、构建、运行情况分析

既然审查逮捕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些学者提出将审查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事实上目前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经常行使决定逮捕权。在公诉案件中未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便将被告人逮捕。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交大量的保证金否则予与逮捕,保证金作为事后的缓刑保证金,最终予与没收。逮捕实质成为创收的工具,或者利用逮捕的巨大压力,达到调解的结果。逮捕权设在法院更容易被法院滥用。从目前法院机构设置及法院体制上,法院行使逮捕权没有法理基础。法院本应是个中立机构,在未开庭前应尽少涉及案件证据情况,以防先入为主。法官的被动性、超然性就体现在这里。未开庭就逮捕被告相当于开庭前就给被告在观念上定罪,人们常说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未达防线前,防线本身就出现了偏差,事实上正义在终点前已荡然无存。从而可怕的事情就会出现,以后的开庭、质证、辩护往往流于形式,因为法官在开庭前就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已无中立可言。再者,一经逮捕法院已无法作出无罪判决,法院自己利益已卷在里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尚有法院把关,当事人还有机会甚至最充分的辩护机会,还有救济途径,如果是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就相当于“后面没有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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