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1-28冯兴吾成懿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程序
文◎冯兴吾 成懿萍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冯兴吾*成懿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合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可见,现行法律和修改后的法律均仅对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提出了快速审理要求,未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对公安机关没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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