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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如何把握“量刑明显不当”

2012-01-28李志婷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杨 飞 李志婷

在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如何把握“量刑明显不当”

文◎杨 飞*李志婷*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1]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和有效途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在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在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中确实也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困扰,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标准中的“量刑明显不当”就是其一。

一、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概念

(一)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刑事抗诉标准中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规定主要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2条有关“刑事抗诉的范围”的规定:“(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或裁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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