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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2012-01-28秦志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银行

文◎秦志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文◎秦志强*

一、对持卡人的理解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含义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笔者认为,持卡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因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固有的一项使用功能,是信贷消费特征的一种体现,而透支本身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其客观上造就了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经营利润实现的条件,而恶意透支则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其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但无论如何,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都是建立在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如何使用透支功能的基础上,如果是非法持卡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提取现金,因为该行为人本身并非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则其行为也就无所谓透支可言,而属于使用信用卡直接实施的诈骗行为。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

信用卡持卡人持信用卡在发卡商业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是信用卡消费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信用卡消费较之其他金融消费方式更具优越性的一种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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