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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限理性理论看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完善

2012-01-28吴美满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机制

文◎吴美满

从有限理性理论看检委会决策机制的完善

文◎吴美满*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决策机制是检察体制的中枢系统,也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委员会制度先后经历了从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到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再到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大转变,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具有其历史合理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完善决策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修改、制定了不少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到《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到《检委会议题标准》,检委会决策机制在提高决策质量和议事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当清醒认识到,检委会决策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制约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转型期检察机关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检察机关的外部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对于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一、引入有限理性理论的动因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应当是理性、正义的化身,因此,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在完全理性的理想模型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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