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中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
2012-01-28李仁玉董玲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农村
文◎李仁玉 董玲君
我国“城中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
文◎李仁玉*董玲君**
一、“城中村”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背景分析
改革开放33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相得益彰,大多数城市的规模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扩大了3-5倍,有的甚至更大。[1]时至今日,全国很多城市仍在制定进一步扩张与发展规划,首当其冲的就是大城市周边的村镇或“城市内的农村”。这些农村在这一历史巨变中,逐渐被卷入了城市化大潮,有些学者形象的称其为“城市包围农村运动”。
(一)“城中村”的概念
由于研究者关注的角度不同,“城中村”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从城乡二元空间形态进行定义,认为 “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半包围的、没有或是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2]有的基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进行定义,典型的是《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将城中村定义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3]有的学者则从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定义,认为“城中村或都市里的村庄,指的是那些原来的农村,由于城市的扩张变成为城区,现已基本没有耕地,也没有农村,但仍按农村管理体制来管理的村。”[4]
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概念应主要体现“城中村”产生的背景、实质特征、地缘特征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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