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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新亮点和注意的几个新问题

2012-01-28文肖永亮刘艳荣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肖永亮 刘艳荣

刑事和解的新亮点和注意的几个新问题

文◎肖永亮*刘艳荣*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刑事和解被正式写入其中,这一制度来源于司法实践,是我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为了推动新刑事诉讼法的良好实施,笔者对刑事和解适用中注意的一些问题作一些浅显分析,期许这一制度在今后的实施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新亮点

(一)确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长期以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可以刑事和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是“公开的秘密”。因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范围模糊,没有一套有效的程序保障其公正的实施,把它简单等同于“花钱买刑”,各种案件在不同地域都被和解,刑事和解成为一种泛化,造成权力滥用,影响司法公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刑事和解的适应范围作了规定,这也就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的有限性,避免无限制的夸大其适用范围,造成司法不公正。

(二)确定了刑事和解的程序性事项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对刑事和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及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然后制作和解协议书。虽对双方协议的内容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 《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解协议应当包括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悔罪致歉,提出经被害人认可的赔偿方案以及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加害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提出对其减轻、免除刑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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