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浅析
2012-01-28王建富
唯实 2012年7期
王建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浅析
王建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在当前高校管理纠纷解决模式不足的情形下,参与权由此兴起。民主、正义、平衡是高校学生参与权的理论基础。高校学生参与权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权,而是发源于受教育权;学生参与权在实践中表现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权、高校具体事项管理参与权和处分参与权三项内容。
高校管理;纠纷解决;学生参与权
一、参与权的兴起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但学生管理模式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伴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诉讼案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1.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
我国已经有相对完备的高等教育基本法律体系,规定了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申诉(校内和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申诉。《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学生申诉的权利。教育部2005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了申诉的两个具体步骤:一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是学生对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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