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处理经验及其启示
——以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为例
2012-01-27傅攀峰
仲裁研究 2012年2期
傅攀峰
普通法系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处理经验及其启示
——以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为例
傅攀峰∗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实践性相当强,由于适用既判力原则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无法在处理该问题上达到统一。普通法系在长年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诸如诉因禁反言、争点禁反言、禁止滥用程序原则等一系列独特的既判力制度,这些制度同大陆法系的既判力制度差异甚大,其背后所融入的法律思维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典型地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精神。本文以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为切入点,阐明普通法系的既判力制度,试图探寻普通法系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路径,并简要总结普通法系处理既判力问题的经验的核心之所在,以期对我国法院的实践有所裨益。
仲裁裁决 普通法系 既判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近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①国际法协会(ILA)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就该问题作出了两份正式报告即为例证。在全球背景之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不同国家,这些国家可能分属不同法系,并在既判力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与大陆法系倾向于针对既判力问题建构理论框架并使之成文化、法典化有所不同的是,普通法系国家往往通过长年的司法实践发展出一系列旨在解决裁判既判力问题的具体原则和制度,比如诉因禁反言(cause of action estoppel)、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
本文将围绕Associated Electric v. European Re案,阐述普通法系理解和处理既判力问题的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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