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仲裁:演变中的监督
——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2012-09-19陈贤军张贝
仲裁研究 2012年2期
陈贤军 张贝
司法与仲裁:演变中的监督
——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陈贤军∗张贝∗∗
本文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仲裁确认(认可)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证分析,论证了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演变中的监督关系,而该演变的方向是“支持仲裁”。
司法 仲裁 监督
论及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监督”二字可谓首当其冲。可以说,“法院的监督本身就蕴含着对仲裁的支持。从仲裁的发展历史来看,法院与仲裁的关系总是在支持与监督中找到适度平衡。”①参见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然理论界对于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总已批判居多,总结起来,集中在以下几点:其一,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和仲裁管辖权异议上的规定不合理;其二,对于仲裁裁决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司法监督,造成内外不公平现象;其三,对仲裁裁决实行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双重审查监督,弊端明显。本文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仲裁确认(认可)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证分析,论证了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是演变中的监督关系,而该演变的方向是“支持仲裁”(pro-arbitration)。
一、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基本情况
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与仲裁的监督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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