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2012-01-27张美榕
仲裁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张美榕
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张美榕*
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依据《纽约公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二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GG条执行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如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三是内地裁决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的IIIA部分关于在香港执行内地裁决规定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四是依据《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公约》所作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997年之前适用于香港,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完成香港法例本地法化);五是依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所作的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多元与务实是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制度的重要特征。该制度已取得很多宝贵经验,且在逐步臻于完善。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 仲裁条例 安排
目前,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有如下途径:一是依据《纽约公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香港1975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77年推广适用于香港。就目前情况来看,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简便,也更能得到保障。二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GG条执行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三是内地仲裁裁决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的IIIA部分“关于在香港执行内地裁决规定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四是依据《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公约》所作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五是依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所作的仲裁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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