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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因在法院实体答辩而丧失仲裁权利

2012-01-27钟澄

仲裁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钟澄

论当事人因在法院实体答辩而丧失仲裁权利

钟澄∗

《纽约公约》、《UNCITRAL示范法》和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起诉不进行管辖权抗辩,而是进行实体答辩会被判丧失仲裁权利。结合民事诉讼和仲裁法理、各类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各国判例,应当认为被告的这种实体答辩是指提出了实体性的要求,包括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性抗辩、要求对方进行诉讼费用担保等,具体还应根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而如果被告自始不参加原告提起的诉讼或者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管辖进行抗辩后参加法院实体程序,则其已经行使了仲裁协议项下的消极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仲裁权利。

法院程序 实体答辩 丧失仲裁权利

当事人因为缔结仲裁协议而享有根据该协议提起仲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在协议项下争议发生时提交仲裁而非向法院起诉的义务。然而实践中,有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会不顾仲裁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以存在仲裁协议抗辩法院的管辖权,而是进行实体答辩,则很可能被判决接受了法院的管辖而丧失了仲裁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应该于何时提出仲裁协议,如何认定实体答辩,实体答辩是否必然导致丧失仲裁权,不答辩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应当说在国际商事仲裁法趋同化的今天,各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和实践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本文将结合《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RTAL示范法》)、各国法律的规定与实践,以及我国的相关情况来分析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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