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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现状、成因与对策*

2012-01-27冯志峰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监督

冯志峰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 江西 南昌 330003)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级政权的效率和稳定影响到全国政局的稳定与发展。县委书记既是中央、省委实现对地方治理的执行者,又是县级政权的核心,权力大、责任重。这种双重角色使其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有别于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的角色定位。由于在县级权力机构中,县委书记位高权重,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县委书记腐败案件不仅数量在增加,而且涉及面在扩大,金额在增多,“技术”在增强。

为提高县委书记整体素质,习近平着力强调,“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造就高素质县委书记队伍。”[1]李源潮也明确要求,“县委书记要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2]规范县委书记权力运行。

一、县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异化机制,其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腐败”一词原指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而腐化变质的一种化学状态,后被引入对权力变质研究。它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都有发生,但发生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时期,权力腐败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3]

县委书记身处所在县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位高权重,直接或间接拥有巨大的“话语权”,稍有不慎就可能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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