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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赔偿争议的探讨

2012-01-27冯晨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冯 晨

(北京通州区消防支队,北京 101101)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2年3月8日,某居民小区5层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0m2。该房房主为王某,王某将该房屋租赁给刘某一家居住,发生火灾时,刘某未在家中,据报警人称:房屋内可能有孩子在睡觉。消防队到场时,外窗已有滚滚浓烟冒出,由于无法联系王某和刘某,因而无法打开房屋门。消防队员经过大声呼喊并敲打大门,房内无任何回应,消防队员在征得火场最高指挥员的同意下,将房屋门破拆后进入火场。消防队员对着火房间出水灭火,同时搜寻其他房间内是否有人员被困,水沿着楼板暖气管道的孔洞向下方渗漏,造成着火房间下方李某的房子被淹,家电、地板等被水浸泡,水淹面积达189m2。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应该由消防队进行赔偿。二是不应由消防队赔偿,应由房客刘某赔偿,房东王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观点一是由李某提出的。李某认为应该由消防队进行赔偿,主要理由是:(1)消防队员到达火场后,发现房门是锁闭的,无法进入着火房间,未征得房东的同意,擅自将门破拆,然后实施出水灭火。(2)李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家中被水淹,水来自他所住房子的上层,而水是由消防队在救火时释放出的。虽然消防队释放出的水是为了将火灾扑灭,但是由于消防队在灭火时存在过失,导致水淹楼下邻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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