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法理分析
2012-01-27马得懿
海洋经济 2012年2期
马得懿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2.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1 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提倡以大陆经济为主,文化上反映的也是农耕文化为代表,因此无论是一般国民,或者历史上的统治者,大多认为只要通过陆权,国家的主要利益就能得到,甚至认为经济上也不需要海洋经济资源,因此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禁海”时期,而这段历史时期正是我国走向衰落的时期。现在我国已经成为航运大国,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1]。《海域使用管理法》、《物权法》以及《海岛保护法》先后创设了海域物权、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等。历史上,海洋资源包括无居民海岛并没有成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利的标的物。这是由于根据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无居民海岛并不能完全与物权法下的物的概念相吻合。19世纪以前,人类控制海洋的能力有限,人类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远非对陆上一般意义的物控制得有力,由于人类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利用开发程度较低,其经济价值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这一点从法理学上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法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的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概念主义把法律概念当作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并认为,法律概念是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的。事实上,不同的民族语言,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特别是不同社会制度中,都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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