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思考
2012-01-27高景晖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
中国水土保持 2012年12期
关键词:活动
高景晖,张宇龙,祁永新,党维勤
(1.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陕西西安710021;2.黄河水土保持绥德治理监督局,陕西绥德718000)
农林开发活动主要包括开荒、种植、造林、养殖及生态旅游开发等活动,广泛分布于我国农村各地,这些活动大量扰动地表,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新水土保持法对农林开发活动作了一些约束性规定,提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但在实践中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工作相对滞后,尚无专门的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普遍缺位。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应加强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规范农林开发行为,控制和减少农林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促进农林开发与水土保持协调发展。
1 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危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林生产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集团化的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了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同时由于各地坡地种植经济作物、山地养殖、经果林开发、生态旅游开发等农林开发活动发展得很快,使得农林开发呈现出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大等特点,且不少位于丘陵山地,面积较大,多连片集中。在农林开发活动规模化生产的准备阶段,作业道路、施工场地准备环节会清除地表植被和覆盖物,致使表层土壤完全暴露,土壤颗粒松散,受到雨水冲刷及大风吹刮,发生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如此,在生产实施期,砍伐、运输、整地、栽植等一系列活动,也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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