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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对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影响研究——基于北京市M县的实地观察分析*

2012-01-26王晓燕吕兆丰彭迎春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村医卫生室社区卫生

王晓燕,吕兆丰,高 清,彭迎春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北京 100069,wxy@ccmu.edu.cn)

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历来受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但在研究中发现,北京市M县的村级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分布,都与国家和北京市的目标有一定差距。根据课题组于2011年底对M县17个乡镇卫生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兜底调查的结果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M县17个乡镇的332个行政村中,有282个村设有村卫生室,设卫生室的村占行政村总数的84.94%,高于北京市的78.8%,低于全国的90.4%。17个乡镇共有常住人口28.15万人,乡村医生473人,平均每个常住人口拥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人数为1.68人,高于北京市的1.34人及全国的1.19人。M县每千农业人口拥有村卫生室1.47所,高于北京市的1.14所及全国的0.72所;平均每个行政村乡村医生数为1.42人,高于北京市的0.93人,低于全国的1.75人。从数量来看,除了设卫生室的村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及平均每个行政村乡村医生数低于全国水平外,其他指标均高于全国和北京市的平均水平。在卫生人力资源的质量方面,本次观察的27位村医平均年龄已经达到54.11岁,只有2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而兜底调查显示,M县仅有1.90%的村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1.27%的人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在分布方面,目前仍有约12.35%的行政村没有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从表面上看,村级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及承载的服务等是卫生系统的制度安排,不涉及其他领域,实则不然。在实地观察中我们发现,“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相互渗透,共同影响着村医这个农村村民健康“守门人”作为卫生资源核心要素的服务水准和配置情况。而农村改革和卫生改革引发的“团体格局”的变化以及村落“差序格局”的变化,成为影响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1 影响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格局”的变化

早在2001年,国务院体改办等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健康,必须惠及全体农民”,要“支持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1]足见党和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视是一如既往的。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的文件也是纷沓而来。关乎农民健康福祉的村级卫生室和村医队伍建设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重视。但是,为什么如此重视却效果不尽人意呢?通过本次观察我们认为,对于村医所处的两种“团体格局”的变化和由此带来的“差序格局”的变化必须纳入研究的视野。

1.1 农村改革后,国家行政权力上移,导致了“差序格局”作用的增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把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置身于这样的改革大环境中,无论是广大的农村还是医疗卫生系统,都适应国家大的战略转变,在各自的领域内相继出台了改革措施。在农村,“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被视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开启了农村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在经济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接踵而来的村民自治,准确的说是“乡政村治”(即乡镇一级设立基层政权依法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使得从1958年人民公社开始的一直渗入到村落的国家权力被上收至乡镇,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最低层级。村民获得了自主管理村落事务的权力,国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委会的选举在政府不直接干预候选人提名的情况下进行差额选举。农村改革政策的实施,在给广大农民松绑的同时,这些“团体格局”的变化,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上移,也使得卫生系统不得不面对农村新的政策环境,即农村改革导致了家庭经济的回归以及家族势力的抬头,在以血缘为基础的村落中,大姓中的利益代表往往被家族甚至宗族群体推举为村干部,从而使农村的“差序格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1.2 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在村一级发生悬置

在农村医疗卫生系统中,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集体经济逐渐瓦解,卫生室、合作医疗和村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也随之瓦解。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在某些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成立医疗机构有困难,也可考虑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经考核合格的赤脚医生个体经营,以解决群众的看病吃药问题”。由此,私立卫生室在农村地区开始出现,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原来集体性质的卫生室逐渐演变成自负盈亏的个体诊所,村医(当时被称之为赤脚医生)也就逐渐成为了个体医生。1981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首次提出了用“乡村医生”代替“赤脚医生”的问题。在1985年2月24日的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陈敏章部长在总结报告中正式提出,停止使用“赤脚医生”这个名称,“今后凡经过考核,已达到相当于医士水平的,称为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都改称为卫生员”。[2]从此,农村村一级的卫生室就由村医个体经营,不少当年的“赤脚医生”虽然通过了考试但由于难以维持生计而另择他业。虽然这当中卫生行政部门也出台了各种政策文件,但是农村医疗卫生网底的破损是不争的事实。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于191个国家医疗卫生公平性的评估中,我国位居188位,这样的现状引起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关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农村卫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农村卫生的管理体制,其中,核心内容就是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1]北京市在2003年也发文强调对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出从“2003年起,远郊区(县)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于是,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枢纽的乡/镇卫生院从此脱离了乡/镇政府的领导,而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从中央及北京市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中不难看到,农村的卫生管理体制是止于乡镇卫生院的,村卫生室实际上处于卫生体制之外。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农村改革后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政府,还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在“上划”的同时止于乡镇卫生院,两个“团体格局”的体制于村一级都处于“悬置”状态。因此,虽然从“团体格局”的制度安排上说,国家和北京市乃至M县都没有忽略村落中村民的医疗卫生问题,制度的触角一直延伸到村落,出台了诸如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等一系列政策,但问题出在两种“团体格局”在体制上的“悬置”与“差序格局”环境的进一步巩固结合。这就容易导致卫生制度的各种安排在村落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末端失灵”。

2 “团体格局”中体制的悬置导致卫生管理“末端失灵”

2.1 体制悬置下“团体格局”设计与村卫生室归属之间的矛盾

在农村经历了经济、政治的变革和卫生系统的一系列改革之后,农村医疗卫生网底建设靠市场调节失败出现破损,有的村卫生室关闭,一些村落成为村卫生室的空白村。我们在观察时了解到,M县332个行政村,有50个村没有卫生室,即空白村占到15.11%。当然,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并未遗忘农村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核心要素之一的分布问题,但问题是怎么建,谁来建。于是就出现了制度设计方和举办方分离的问题。2002年12月,卫生部等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村卫生室“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为此,北京市也在2003年颁发的《关于北京市乡村医疗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原则上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举办”。问题在于,村委会作为农民自治的权力机构,特别是在经历了联产承包这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实际上是没有能力举办村卫生室这一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这种卫生人力资源区域规划制定方,即“团体格局”的卫生行政领域在要求另一“团体格局”的农村领域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去建设和完善村卫生室和村医的配置时,矛盾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事实也的确如此。据《2010年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显示,北京市2972所村卫生室中,有2594所为村办,5所为卫生院设点,5所为联合办,343所为私人办,25所为其他方式办。在我们观察的30个村中,除了3个空白村外,27个村卫生室没有一个是真正由村委会举办的。在卫生室的产权、所有权、经营权等一系列归属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虽然北京市在2007年推出“1486”工程,对一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了标准化建设,但是也只是对房屋和设备进行了配置;而且观察中我们了解到,M县被纳入“1486”工程的卫生室并不多,很多村医甚至不知道“1486”为何物。另外,在访谈中我们也发现,村委会不仅无力举办村卫生室,而且还无法做村卫生室的法人,因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的文件,“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用村干部的话说,“村医赔了赚了是个人的事,我们也不懂。不能赚钱是他们的,赔钱是村委会啊。”所以,M县很多村卫生室营业执照上负责人填的是村医,而“法人代表”一栏都是空的,即使有些卫生室“法人代表”一栏填村委会书记或主任,也没有实际意义。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村医将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这也带来很大的法律隐忧。

2.2 体制悬置下“团体格局”设计与村医身份的矛盾

如前所述,村卫生室实际是由村医个人或者家庭举办的是目前村卫生室的基本现状。国家在卫生政策中明确提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提供公共医疗卫生物品和服务,充分保障其公平性和公益性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团体格局”即卫生行政部门给村卫生室性质做了规定,早在2001年,国务院体改办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就指出,“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机构”。就此,北京市卫生局也提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村卫生室,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它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4]在本次观察中我们看到村卫生室墙上挂的执照上都明确写着“非营利机构”,而矛盾也就出现了,因为不仅村卫生室是个人办的,处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外,而且村医也是医疗卫生体制外的,让村医这个又当农民种地又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还不“营利”只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那这个人或家庭拿什么维持家庭的生活?这里不能不涉及村医的身份问题。也可以说,“团体格局”的设计与村医的身份产生了矛盾。第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2007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分类管理思路,于是,在村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出现了置身卫生管理体制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体制外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是“隶属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由乡镇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而“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第二,体制外村医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非政府购买服务。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对“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也就是说,对“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补助”。于是村卫生室又分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卫生室和非政府购买服务的卫生室。所以,在我们观察的27个村卫生室当中,有11个就是非政府购买服务的卫生室,没有被政府购买服务的村医不享受每个月800元的政府补贴(400元是卖零差率药品的补贴,400元是承担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补贴),同时,他所在的村卫生室既不实行零差率药品的销售也不承担村里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通过查阅文件可以看到,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分成体制内和体制外,接着又将体制外分为政府购买和非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村医。但在村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上却一视同仁,赋予了相同的使命。用X镇Z村村医Z的话说,“村医不是在编人员,却做了在编人员的工作”。村医体制外的处境和所要承担的职责之间的矛盾,使村医处在心理不平衡的状态。在观察中不难发现,一方面,村医中技术好的不愿意其服务被政府购买,因为他们每年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收入大大高于被政府购买服务后按规定销售零差率药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而仅有的每年9800元收入和一点卖药的收入;另一方面,村医中技术不好又年老体衰的则希望被政府购买服务,因为他们认为,9800元虽然不多,但也比没有强。并且,同样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村民服务,待遇却不同,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年几万元的工资待遇;在村卫生室工作,一天24小时服务乡里,风险自担。两种体制也造成了村医心理的不平衡,村医这样尴尬的身份处境使他们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缺少归属感和使命感。这些因素加之各种现实的原因,势必会对村医对于是否被购买服务的选择以及其日常的执业行为和服务提供情况造成影响。

3 “团体格局”的政策安排在“差序格局”落地中出现“水土不服”

任何“团体格局”的制度安排必然要落入或者说要被“嵌”入“差序格局”中,因为所有“团体格局”的制度安排、政策要求都要在村落的“差序格局”场景中进行,而无论村医、村民还是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依“团体格局”的规则,而是依“差序格局”的习俗来参与“团体格局”的生活。“团体格局”中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要求,必然要在村医、村民和村干部的眼睛里和实践中过滤成与所处的血缘、姻缘甚至地缘,即“差序格局”能接纳的东西。村落是自然形成的以血缘为基础的社区,它在历史的流淌中脉络清晰地发展着,与城市社区所具有的功能社区不同。因此,在设计农村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方案时,如果采用像城市社区一样的制度安排,无论在制度出台前经过多少次“头脑风暴”和专家论证,“团体格局”与“差序格局”的水土不服都在所难免。而目前存在的两种格局的不兼容、不和谐正是影响村级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因素。

3.1 制度“外搬”——按人口配置方案与村落实际的矛盾

卫生行政部门多次提出,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5]2007年,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到2010年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2007年,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文指出,“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6]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又提两个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可以说,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村卫生室,是国家制度安排的一贯主张,也是考虑到村落在自然形成过程中规模大小不一,不能照搬城市功能社区简单的按千人口来配置卫生人力资源。M县卫生局《关于2010年乡村医生聘任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关于乡村医生配置的标准,规定“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原则上1000人口以下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1名;1001~2000人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2名;2001~3000人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3名;3001~4000人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4人;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5人”,但这个村级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问题。由于村卫生室由个人举办,因此,一个村有没有村卫生室和村医不是取决于政府的文件安排,而是取决于村医基于有无营利和营利多少而作出的是否做村医和行医地点的选择,这样的结果就是小的行政村,即200人以下的村没有村卫生室和村医,出现了“空白村”。村中没有卫生技术人员使得当地村民就医非常不便,村民若患病则需要途经几公里的山路到邻村的卫生室或距离更远的乡镇卫生院就医,而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村民则只能请邻村的村医到家里出诊。一旦村民突发急症,也可能因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而错失最佳抢救时机。此外,由于出村医疗的花费较多,很多村民便选择根据以往的治疗经验自我医疗。观察中发现,盲目用药和服用过期药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T镇E村村书记F反映,“村民家里基本都有一抽屉的常用药,有些是自己买来以备不时之需的,有些是之前生病开了药没吃完的。不过这些药放的时间一长也就过期了”。没有任何医学专业知识而仅仅凭借自己以往的经验进行自我医疗,这无疑为村民的健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村内卫生技术人员的缺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另外,面对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匮乏的局面,政府还出台了另一种解决的办法,北京市的特点是大城市小农村,因此,其具体做法是在城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背景下,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农村也积极推行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于是,2007年以来,农村乡镇卫生院又挂起了一个新的牌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下面分别是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说,从政府的支持力度来说,无疑是向体制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倾斜的。于是,在农村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布局安排,按照平原和山区的村民分别出行二、三十分钟以内可及的标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但这样的布局安排在人员安排和布局上出现了与村落现况不相适宜的情况,影响了村民健康需求的满足。因为在几个村之间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城市交通极为便利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在郊区,特别是山区就很不便利。另外,于几个村之间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得乡镇卫生院在人力资源本不充裕的状况下更不堪重负。在观察中我们了解到,M县曾响应北京市的要求,在村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多时全县建有9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但经过几年运行后,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都撤回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了,目前只有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为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要求,[7]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2000~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生和至少1名社区护士;每2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预防、保健人员;还要配备药剂师、财务人员等等。在服务时间上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天实行9~21点即每天12小时服务,每周7天提供服务。可以想象,要达到这样的要求,没有大量卫生人力资源投入是不行的。因为根据劳动法,每人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如果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维持正常运营,没有6~7人是达不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M县当初按要求积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时,尚未完全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便已经使卫生院陷入了人力资源匮乏和运转困难的局面了。基于这种现实情况,M县在村一级重新定位,重点发展卫生室。

3.2 制度“外搬”——高门槛准入方案与村落实际的矛盾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1]2004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意见(京卫基字[2004]3号)指出,“原则上今后本市不再核发《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本市不再另行规定执业注册资格的其他标准”。也就是说,从2004年以后,北京市农村村医的门槛提高了,乡村医生的考试不再进行了,以后要做村医,就要和城市中的医生一样去考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另外,北京市(京发[2008]5号文件,即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指出,“力争在3至5年内实现村村有卫生专业大学毕业生的目标”。目前准入门槛的提高已经过去了8年,学历提高的目标已经过去了4年,但现状不容乐观。课题组在观察中发现,27名村医只有2人考取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余都还是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就是说,门槛提高后,也就鲜有村医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于“村村有卫生专业大学毕业生”的目标,只有5人达到,占18.5%,还基本是民办学校毕业国家不承认学历或者参加继续教育后取得的。也可以说,国家或者北京市提出这样的目标放在城市推行起来并不难,可是在农村这样的门槛就不能说不高。在本次观察中通过访谈,27名村医中有18人认为目前村医准入标准非常高和比较高,占66.7%。像G镇G村的村医Z虽然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也认为,“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内容和村医的实际工作内容并不相符,因为在农村看病不像大医院分的特别细,它主要是解决一些小伤小病。另外,村医的学历多是专科生,不是正规医科院校5年、7年毕业的学生,他们很难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所以应该降低村医准入标准”。可以说,一个在村落中服务的村医,他日常接触到的疾病、诊断、治疗与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距离比较远,有的内容他从来没有遇到或者是不可能遇到的,因此,高门槛的结果是村医在年老体衰同时还出现后继乏人。

另外,村落是有着明确地域边界的以血缘为基础的社区,在历史的流延中村民之间形成血缘、姻缘和地缘交织的藤蔓网,外面的人要融入村落即“差序格局”之中并被村民信任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观察的27个村医中,只有一个村医是从外地来到M县T镇工作,因学历不被国家承认才做村医的,而他在“差序格局”即村落中的服务酸甜苦辣的味道只有他自己品味的出来,所以他表示村医还是本乡本土的好。在访谈中,在问及村医将来的来源时,27名村医有15人表示从本村派出去学习回来服务村落比较好。因为本村人就住在村里,与村民彼此熟悉,能够方便就近的为村民提供服务,虽然政府补贴不多,但是没人看病时,还可以干点其他的事情。当然,目前对村医的补贴也无法让一个外地人在村卫生室工作,用村医的话说,“外地人要是指着当村医每月800元补助,很难维持生计,根本没人愿意来这里干”。再有,外地来的大学毕业生在村卫生室服务,以后住房、成家、子女入学等都会有很多问题;还有,目前连乡镇卫生院作为国家医疗卫生体制内的单位,享受国家各种政策的倾斜尚且都很难吸引年轻的大学毕业生,让一个能够顺利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拥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年轻人拿着每个月800元的补贴踏踏实实服务村落更为困难。

也可以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高门槛的准入与村落中的应该和能够准入的村医实际存在较大距离,造成了目前村医青黄不接的现象。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Z].中发〔2002〕13号.

[2]陈敏章.陈敏章同志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的总结讲话[J].中国医院管理,1985,(2):16-20.

[3]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Z].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细则[Z].京卫医字〔2001〕49号.

[5]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Z].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

[6]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Z].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7]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Z].京卫科教字〔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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