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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视野下的生命权

2012-01-26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生命权伦理学伦理

逯 改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上海 201415,lugai7811@163.com)

在当代,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障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具有深切的现实关怀。

1 生命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地位

生命权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主要概念。生命伦理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围绕人的生命、权利及尊严展开的。

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人类对生命和权利认识与反思的结果。它是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而产生的。中西文化对生命的阐释不尽相同。在中国哲学中,儒家追求对自然生命的超越,通过对精神生命的追求,拓展个体生命的意义;道家向往生命的自然顺延,关注精神的安宁,重视对自然生命的关怀。西方文化关注人的生活,强调反思的人生。从生命哲学开始,生命成为西方哲学的议题。特别是到了现代,生命异化的现象更激起人们对生命的普遍关注。而这其中,除了某种历史传承的原因外,最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对缺乏人权保障普遍地存在切肤之痛;另一个则是生物医学技术日益介入、干预或操纵人的生命体及其活动。前者促进了人们人权意识的觉醒,对维护人权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有日渐深刻的认识;后者则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命活动、生存繁衍的方式,甚至未来的命运,引发出诸多的社会、伦理与法律问题。[1]

对生命的关注和权利的尊重贯穿了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始终。传统医学伦理强调人的义务、德性;而现代生命伦理则强调个体的权利,以维护人的生命权及尊严为首要目的。这种转变既是伦理适应社会现实的必然结果,也使生命伦理变得更加复杂。如在胚胎处置、生育控制、安乐死、克隆人、人体实验等与个体权利相关的问题上,如何界定个体的道德权利、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前生命伦理需要关注的基本问题。[2]

2 生命权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命权是生和死的权利

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中,特别是在对安乐死的讨论中,常常把生命权一分为二,简单地视为生的权利和死的权利。“因为人有生的权利,所以就应有死的权利”这句话常被作为主张安乐死的重要理论依据。[1]对于此观点,徐宗良在其《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困惑》一书中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生,既有出生,又有生存(活着、生活)之义。而众所周知,每一个作为个体的“我”,其出生必定都是不由自主、无法选择的;同时,生和死又是相对应的,有生必有死。就此意义而言,死也是无可选择的。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可以有意识地控制疾病,甚至延长生命。因此,人类在一定的范围内又有着有限的选择死亡的时间和方式的权利。但是,这种选择并不就等于选择死亡的权利。可见,把生命权简单地划分为生的权利和死的权利显然是有些问题的。

人的生命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因而,维护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安全是生命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宗旨。而人的自我意识又使其深知生命和人生的意义,由此产生出一种深刻的情感——人的尊严。人不仅在于拥有宝贵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享有生命的尊严。因此,生命权的内涵不仅仅是维持生存。在当代,其更重要的着眼点是要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体现人的生命价值,维护人的生命尊严。

2.2 不同文化对生命权的理解不同

不同国家的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权的界定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在我国,生命权更多地指人的生存和健康的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西方的生命权一开始仅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20世纪60年代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命权作了这样的表述: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专制权力,强调国家不作为的义务。[3]

另一方面,在不同国家的生命伦理学中,生命权的主体也不完全一样。比如关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的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争议的关键集中在如何界定个体生命的起点。关于个体生命起点大致有以下的几种不同观点:①从卵子受精(合子)开始;②从胚胎期开始;③从胎儿期算起;④从分娩成活后算起(中国)。对于这些观点,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生命作为一个连续的运动过程,如果仅以某个时间点来判断个体是否享有生命权,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不同国家对生命权理解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生命伦理学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究其实质,是不同文化之争。因为生命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是特定文化对于科学技术应用于医学所引发的问题的应答。用恩格尔哈特的话来说:“生命伦理学是文化自我理解的一个中心部分。即使生命伦理学无法揭示充满内容的答案,我们也可以通过它来理解保健在一个文化中的位置,并理解一个文化所支持的保健实践和生物医学科学的意义。”[4]2002年6月,在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之争上,他认为这是一场“文化战争”,并指出:“我们注定要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对人生命的意义、患病、临终和死亡的认识上,呈现出稳定与痛苦的争议交织出现的世界。文化战争中的战斗在不远的将来将决定生命伦理学的特点。”

2.3 生命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人们不但能够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甚至还有可能干预人的生老病死。这不仅会引起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后果,也会导致价值和权利的冲突。比如手术之前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惯例,其初衷是为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可能适得其反,如肖志军案。这一悲剧,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让医学伦理问题再次成为焦点。它在拷问人们,生死危急关头,是挽救生命重要,还是尊重其知情权重要?生命权和知情同意权孰为优先?一个人的生命权能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在医疗实践中,不同的医生对生命伦理的评价不尽相同,甚至有针锋相对的意见。对癌症患者隐瞒实情,有的医生不能容忍,认为它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有的医生则认为它符合道德,因为它出于对患者的真心关爱,有利于防止病情的加速恶化。对于知情同意原则,美国医生认为主要指当事人,中国医生认为还要有家属同意;有的病人或受试者对知情同意非常看重;有的病人或受试者则不大看重,甚至认为无所谓。正是这些价值观念权利的冲突构成了现代生命伦理的主要问题。

3 对策

3.1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随着医疗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在治疗和预防疾病、提高生命质量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已有的伦理学理论已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满意的回答,生命伦理学亟须理论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丰富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内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念统率、影响、建构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中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解决当代生命科技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可能路径之一。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党便提出“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以后又把它作为党的基本宗旨。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并把它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存在为本。因为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伦理观可谓任重而道远。因为生命伦理学的直接任务虽然是解决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但它的终极价值和使命是弘扬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5]这要求我们要维护人的尊严与生命,要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尤其要保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弱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命权益。

3.2 加强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

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重在诠释不同文化传统伦理观念的历史轨迹,在尊重道德的多元性的同时,寻求共同点,以促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交流。[6]

生命伦理学是文化自我理解的产物。植根于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国度背景下的生命伦理学首先是多元的。这便使得不同生命伦理学在相互交流中存在着分离乃至对抗。这在国际合作的医学研究中已屡见不鲜了。如2004年安徽医科大学与哈佛医学院合作的一项在农村进行的人体试验,因未能认真履行知情同意而受到责问。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又使得这种摩擦日益增多。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种底线道德,因为只有“一种普遍的底线道德标准,因其仅为底线要求,将会与众多的文化差异和谐共存。”另一方面,人类共同的本性又使得我们具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是非标准和善恶观念。这些共同的道德原则是适用于全人类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存在下去的基础,也是严格意义上人权的道德基础。在底线道德或共同道德的构成要素上,生命权可获得不同文化的一致认可。

在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和交流上,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一些最低限度的普世价值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另一方面,要坚持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比如,“重生”、“以人为本”等。同时,要注意汲取外来文化之精华、去其糟粕。

3.3 加强对生命权的法律研究与建设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生态,它和文化密切相连。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交流,不仅可以为生命法学提供强大的支撑,而且可以帮助法律在普通人的心中得到确信,使每个人都有能力将他们的利益、欲望和意识与法治的目标相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里就有“人命关天”的说法,这体现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中。中国历来都认为,命案是最大的案件,而所谓的命案也就是涉及人生命的案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人民生命权的保障,先后颁布了《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修正案。这些都表明我国对人权问题和生命权的高度重视。

由于生物学和医学的飞速发展,新技术在改善和挽救生命方面的广泛应用在生命伦理领域里便引发很多法律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的研究,完善立法,及时填补因科学技术发展造成的法律漏洞,实现对人类生命与尊严的终极关怀。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不仅规定了无偿献血制度,而且从国家的层面倡议、支持对生命的尊重与救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国又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对公民生命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也要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及制定,促进和保障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国医学伦理学工作者正大有可为。[7]

[1]徐宗良.当代生命伦理与人权[J].人权,2003,(5):46-48.

[2]肖健.生命伦理:认真对待权利[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22(5):1 -16,69.

[3]刘诚.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4]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M].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韩跃红.尊重生命——生命伦理学的主旨与使命[N].光明日报,2005-04-12.

[6]杜治政.交流 诠释 求同尊异——关于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2,23(6):1-3.

[7]李恩昌,徐玉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三[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3):28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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