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烟叶保险的若干思考
2012-01-26曹建平陆继锋
中国烟草科学 2012年6期
曹建平,严 韧,程 森,唐 宇,陆继锋
(1.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200082;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 230052)
烟草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极大的产业,烟叶生产与其他农作物生产相比,弱质性更强。随着烟草农业产业的商品化日益扩大、市场化日益提高,种烟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亦逐步增大,因此,烟草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呼唤烟草农业保险的支持。
1 中国烟叶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办,烟叶生产保险开始有所尝试。大多数地区由于缺乏政策、机制和资金的支持,造成了烟叶生产保险的“三低三高”(低保险、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烟叶生产保险基本处于停办状态[1]。
1.1 农业保险法律缺失,规范乏力
法律缺失成为阻碍烟叶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素。目前推行烟叶保险所依据的条约寥寥无几,只有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保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执行性文件[2]。这些规定因为层级偏低,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协调力和稳定性薄弱,因此,各地在开展烟叶保险业务时缺乏统一标准,各行其是。
1.2 缺乏分散巨灾风险的科学机制
烟叶保险的主要风险除了自然灾害外,还有疫病风险,影响广泛且不可预测。另外,一种自然风险往往导致另一种风险发生,例如台风夹杂着暴雨;大旱大涝与病虫害发生频率相关,这样,风险难以在空间有效分散。
如何化解巨灾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办法来尝试解决:由省级政府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制定一个封顶上限,超额风险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与保险公司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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