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改革的四个方向
2012-01-25郑风田
中国畜牧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农村
文│郑风田
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深化农村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作为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滥征地、程序随意、补偿太低等问题,带来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未来集体土地征收应该向以下四个方向改革:
其一,要大大压缩目前的征地范围,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公共利益”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目前,我国征地范围太大,政府一手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价卖出,赚取巨大的差价。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形成很强的卖地冲动,导致我国非农占用耕地数量大、速度快,自199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流失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土地浪费严重。
农村征地必须界定为公益用处才能征用,可以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条例的列举方式。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给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国有土地房屋对公益的列举规定可以进行借鉴。上述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一样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来界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列条清晰界定,避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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