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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差率”销售前后基层医疗机构运营状况的变化分析

2012-01-24朱进军王文娟江启成

卫生软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品销售

朱进军,王文娟,江启成

(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00032)

2009年8月,我国《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正式启动。2009年12月,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 2009 ]122 号),要求自 2010年1月1日起, 在32个县(市、区)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工作以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突破口,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医生的“大处方”现象,避免“以药养医”的情况出现,从而解决患者“看病贵”的根本问题。试点工作以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要求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从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安徽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以来成效突出,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以及人均门诊和住院的药品费用都大幅下降,这也就大大缓解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使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实惠[1]。另一方面门诊次均费用的降低以及门诊服务量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门诊服务的效率[2]。自2010年9月1日起,安徽所有县(市、区)将全部推开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然而,对于一直以来以药品费用加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层医疗机构来说,药品零差率销售难免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很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和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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