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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论反思与程序建构

2012-01-24特邀主持人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诉讼法法典民事

特邀主持人:肖建国

[主持人语]民事诉讼法是以保护实体权利为依归、以追求程序正义为最高价值的程序法,因此,一部 “好”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是公正与效率兼顾、程序与实体并举、理论与实践融贯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典,才能流芳百世、历久弥新。然而,在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这样的民事诉讼法典寥若晨星,仅有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才具有历经百年而不衰的独特魅力。如何在世纪之交制定一部影响21世纪的 “模范民事诉讼法典”?如何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注入永恒的生命力?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法修法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做了二次审议。从总体上看,草案吸收了大量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新近成果,反映了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但也应看到,草案在一些方面仍具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许多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程,我们邀请几位学者就我国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论定位和修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

肖建国教授的论文探讨了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方法论。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民事司法模式正面临着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这种转型呼唤着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从程序主义的视角和程序利用者的视角建构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 “程序群”,以激活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肖建华教授的文章讨论了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在他看来,对于当事人一方恶意实施的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除了采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外,立法上还应当课以恶意诉讼人的侵权责任,并且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入法,以充分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段厚省教授的文章讨论了民事诉讼构造观的重塑。他主张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哲学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建构一种能够促进诉审之间商谈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商谈来促成裁判的共识性基础。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增加规定法官的心证随时公开义务和法律观点充分阐明义务,以此来促进诉审之间的商谈。

邵明副教授的论文探讨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他主张,应当在维护国家公共政策的同时,合理借鉴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期公正迅速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为此,他提出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在基本原则、外国人的诉讼地位、管辖、涉外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的对策性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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