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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宠物诊疗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2012-01-24王美仙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9期
关键词:宠物医院病犬执业

张 瑞,李 进,王美仙

(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027)

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近期接到一起宠物诊疗致死纠纷案。接案后,我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了宠物医院的有关证件,诊疗过程中的病历档案、处方、病危通知书以及化验单等相关材料,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将本案具体情况简述如下。

1 案件情况

犬主赵某有一杂交母犬,17岁,与犬主相依为命,一个月前开始发病,精神沉郁,不思饮食,偶有呕吐,病犬外阴出现混浊分泌物,经犬主自行治疗两周后无明显好转迹象,于是犬主将其送到本案中的宠物医院就诊。宠物医师经过临床诊断和生化检查,认为该犬病情较为严重,体温37 ℃,偏低,心跳弱,心率快,达170次/分,腹内有疝气,阴道流褐色脓性分泌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肝、尿素等各项指标均比正常值高,诊断为子宫蓄脓、子宫嵌入腹股沟。医师认为手术是最好的治疗手段,犬主考虑到病犬年龄较大,不适合手术,倾向于保守治疗,医院便拿出病危通知书,让犬主当场签字,犬主并未细看病危通知书内容,宠物医院也没有口头进行说明解释。之后宠物医院对该病犬使用5%葡萄糖、0.9%NaCl、维生素B6、维生素C、ATP、辅酶A、肌苷、血浆、止吐灵等药品进行静脉滴注,连续三天,因为病犬还有呕吐现象,第三天滴注完后,内服半片胃复安,但未向犬主详细说明。第四天,该病犬死亡。半个月后,犬主向我所投诉,认为是宠物医院治疗不当导致该犬死亡,而宠物医师认为是由于病犬病程较长,且年龄较大,体内各器官衰竭致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病犬尸体犬主已经自行处理,无法进行剖解鉴定。

鉴于以上情况,我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宠物医院一次性付给犬主1000元作为精神补偿,犬主签收并同意调解结果,承诺不再纠缠。同时,我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宠物医院警告处分。

2 案件分析

2.1 宠物医院的动物诊疗操作不够规范

本案中,宠物医师虽然在整个诊断过程中无明显过错,但在某些细节方面不够规范。宠物医师让犬主签署病危通知书时,并没有向犬主详细说明,只模糊说是诊断结果,而在填写病危通知书时,填写内容也只是一般的病情症状,并没有写出致命的症状,犬主在情急之下,粗略地看了填写内容,误认为是诊疗协议,便同意签字。发生纠纷时,双方产生矛盾。

2.2 宠物医院用药不规范

本案中,宠物医师开具的处方中使用的药品虽没有问题,但在第三天给病犬内服药时,并没有向犬主详细说明,也没有出示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日期等相关说明,直接将药喂给病犬。事后犬主经过调查,发现药品的形状颜色与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不符,怀疑用药不当,产生纠纷。

2.3 犬主缺乏维权意识和基本知识

在宠物诊疗过程中,如犬主对诊疗结果有疑问,有权向宠物医院索要相关材料,包括所使用药品的包装,宠物医院开具的处方、病历档案、化验单等;当病犬死亡时,犬主应将病犬尸体冷冻保存,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剖解鉴定。在本案中,病犬死亡后,犬主自行处理了病犬尸体,没有请相关部门进行剖解鉴定,也没有保留任何药品的相关证据,且事隔半个月后才来投诉。由于事隔时间较长,且证据不足,我所只能以现有材料对整个诊疗过程进行判断,无法全面还原事实。

3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3.1 加强宠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近年来,宠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宠物诊疗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宠物从业人员不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必须有过硬的诊疗技术,临床检查、用药、手术操作、实验室检验、疾病的鉴别诊断等各方面技术不仅要求系统熟练的掌握,还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宠物饲养者服务。以前,我市宠物从业者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在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后,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今后,我市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执业兽医体制,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合格的从业者决不姑息,进一步提高我市宠物诊疗行业的水平。同时,还应加强宠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自觉维护宠物诊疗行业相关规则,从而使整个宠物诊疗市场能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

3.2 完善宠物诊疗行业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宠物诊疗行业进行规范,尤其是实行执业兽医制度,要求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配备执业兽医师,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但是对于宠物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或事故以及因此产生的纠纷处理尚无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由于我国宠物行业的发展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短期内还未能出台全国统一的法规制度。现如今,成都、上海、杭州、北京等宠物行业较发达的地区已自行出台了《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我市也应尽快针对本地情况出台相应的规则办法,并成立动物诊疗事故鉴定机构,建立专家库,以此来完善《动物防疫法》中对于动物诊疗事故鉴定、处理的相关规定。

3.3 规范宠物诊疗用药规定

《兽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现在宠物诊疗市场,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疾病的不在少数。有些动物用药不规范,目前除了常使用的疫苗有批准文号和注册证号,其他生物制品,例如单克隆抗体,高免血清,血浆等大多都没有正式的批准文号,但在临床中这些药品使用普遍,且疗效显著。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将这类不合格药品全部没收、销毁,就会造成此类药品在市场上的缺失,没有合格药品以供使用。

在诊疗过程中,宠物医师也很少向宠物主人详细解释用药情况,这就导致宠物主人对诊疗方案、用药目的知之甚少。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或事故,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宠物从业者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向宠物主人详细说明其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并且应当将药品包装等相关信息向宠物主人出示,避免因用药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国家应加快宠物临床生物制品及药品的批准、生产,以满足宠物诊疗市场的需要。

3.4 加大宠物诊疗行为的宣传力度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也成为一种时尚,有的甚至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但大多数民众对宠物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对宠物诊疗过程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由于宠物的特殊性,无法进行语言表达,因此在诊疗过程中,为了维护宠物主人的权益,要着重加强宠物主人的知情权;宠物主人也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存好病历、处方、化验单,药品包装等,付费后及时索要收费凭据,若宠物死亡,有疑问的要保留好动物尸体或病料,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宠物诊疗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督促宠物饲养者和整个社会对宠物诊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等进行全面监督。

[1]楼婷婷,施燕青,汤丽萍.浅析宠物诊疗纠纷调解处理现状[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12):12-14.

[2]张利军.关于宠物诊疗行业监管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11,28(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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