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评价的灰色模型及其监管意义
2012-01-23孙劲峰晏路明
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 2012年2期
孙劲峰, 晏路明
(1.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福建 厦门 361003; 2.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 福州 350007)
建筑信用监管主要通过固定分数和区分等级两种方式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个体)具体行为的优劣,并实行累计评价与监管处理[1],由此在中国大陆设区市层面得以实践化、具体化。作为其关键的建筑信用监管评价则是建筑业监管机关对个体守法履约表现的信任综合测度[2]。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无法系统观测并由此采集数据,而须按照其类别与程序做出裁量认定,故该评价之科学性首先有赖于反映行为信息不确定性的正确性、相应记录信息生成的规范性和共享性。
鉴于概率统计学、模糊集理论、粗糙集理论及其衍生复合方法等常用不确定性处理方式,都需要就个体具体行为提供关于函数模型、大量信息、数据精度以及类别划分等方面的描述或刻画,但行政监管对此显然无能为力。而无白化权的区间灰数信息不确定性程度极高,且能涵容、生化、补充和白化信息,建筑监管及其评价的行为档次认定基础由此逐渐得到较系统论述[1~5],但囿于困难而未能解决两个基本问题:行为类别记录衍生行为档次结构的理论基础和区间灰数;基于行为档次灰数且契合监管操作的系统数学模型。
1 研究现状
从相关的具体研究看,首先,鉴于中西方(建筑)市场监管存在重大的制度、机制与文化差异[6,7],使监管评价很难也勿须从发达国家寻求理论依附或范式移植[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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