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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管理

2012-01-22曲忠峰赵新生王云飞焦富玉

种子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种子法分支机构委托

曲忠峰,赵新生,王云飞,焦富玉

(平度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山东 平度 266700)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1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依法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 规范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

2.1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农业主管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

2.2 加强从业条件的管理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受托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并不得再委托,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

2.3 如实记载种子经营档案

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如实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3 严惩不法经营行为

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和其他经营者一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旦违反,必须严惩。为此,《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单独设立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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