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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基于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道德正当性的分析

2012-01-21邹海贵

关键词:代际正义救助

邹海贵

(南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代际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基于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道德正当性的分析

邹海贵

(南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代际正义具有两个不同的时域和两个不同的维度。从代际正义的时域“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以及代际正义的维度“代际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视域分析,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重要的代际正义价值。代际正义的价值诉求彰显了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正当性,可以有效地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状况,阻止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的代际循环,从而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关怀。作为一种发展型救助,教育救助特别彰显了社会救助制度的代际正义价值。

代际正义;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制度;正当性;教育救助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性社会公共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子系统,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秩序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救助制度也是一项具有深刻伦理性的社会制度,分配正义的价值诉求是其道德正当性根源,其中代际正义的价值诉求是其独特而深刻的方面。坚持代际正义原则,推进生活救助、特别是教育救助等内容的全面发展,可以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社会救助制度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伦理关切。

一、代际正义的不同时域和维度

“代际正义”(generational justice)是与“代内正义”相对应的伦理学概念。人类的生命是一个整体性的“流”(罗尔斯顿语),人类的世代是在时间中延续的,“代的在场、退场和进场是一个永恒的、不断连续的生存时空转换过程。”[1]代际伦理是人类代与代之间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总称,本质上是“从纵向的维度即代际关系的维度来体现和反映社会伦理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伦理形态。”[1]代际伦理是从“历时性”的视角对社会关系进行伦理分析的伦理学思维和考察方法,“代际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有关时间维度的正义”。[2]

但是,代际正义最初主要是一个生态伦理的范畴,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当代人在环境保护上对后代人所应尽的义务,其实质是关于地球上的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问题,当代人在实现自己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根本条件。进一步分析,代际正义具有两个不同的时域和两个不同的维度。首先,从时域(范围)的角度分析,代际正义可以分为“‘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和‘在场各代与后代之间的公平’。”[1]人类的世代是在时间中延续的,代际正义的基本主旨是把一整代人看做一个单位,把不同的世代看做不同的单位,处理在场各代与未来时代之间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具有时间上的间隔性,这是生态伦理和环境伦理的基本视角。对此,何建华指出,代际正义是“代与代之间的分配正义,指当前一代与未来几代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原则。代际正义要求以空间同一性、时间差异性为维度的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代际正义实际上是要维持‘帕累托改进’的代际关系,当代人在不损失自己收益的前提下,使后代人的福利增加。”[3]代际正义的另一个时域就是“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关涉的是在场各代之间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因为在任何一个时段内,人类都是由不同的、具有连续性的几个世代构成的,在场各代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代际正义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其次,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思考,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代际之间的环境关系,一是代际之间的经济关系。毫无疑问,代际正义首先关注的是代际之间的环境关系。“代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于当作人类的某个世代物质财富的创造劳动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之后,必然的结果就是将它遗留给他的后代。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个后来的世代都必将继承前代人所创造的财富。”[4]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代际正义的内涵不能局限于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和可持续发展等价值观念和伦理关系的范畴,应该深入到经济关系领域。当代人不仅必须留给后代人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而且必须留给后代人必要的经济资源。同时,在代际正义的时域上,应该关注在场各代之间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深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资源积累与传递的代际对比,特别要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所蕴含的代际正义价值问题。

二、代际正义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穷二代”现象的伦理反思

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或阶层构成的,其中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直接决定着一个良序社会能否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应高度重视不平等和分配不公问题,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矫正因市场自身的缺陷及由其它改革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正义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不够合理,弱势群体规模不断扩大。陆学艺提出了“十大阶层五种等级”的社会分层理论,他认为我国当代社会可以分为十大阶层和五种社会地位等级。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主要包括后四个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或者五种等级中的中下层和底层的部分社会成员,这四个阶层人员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重为81.7%,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可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李强、孙立平等学者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或受损的状况提出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同时我国的整体社会结构是“倒丁字型”的社会结构,社会底层巨大,比“金字塔型”结构更不稳定,更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由是观之,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是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如何从代际正义的角度,通过制度安排缓解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的代际循环问题是一个制度深入探讨的伦理学课题。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官二代”、“富二代”和“穷二代”的生存发展及其对比值得我们深思。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这是一个关系到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代际正义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国当前权力阶层、资本阶层和劳动阶层的利益博弈及其对后代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对于“官二代”,其父母能给他们留下生存发展的财富、关系、良好的教育等各种得天独厚的资源,对于“富二代”也不用说,既可以将私家财富世袭,也可以成为民营企业的接班人,但是“穷二代”面对的可能仍然是生存危机和发展的无望,以及“穷三代”、“穷四代”……贫困和弱势的代际传递。目前,“蚁族”(城市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现象已经引起学者和社会的关注。据调查,“蚁族”中50%以上来自农村,20%来自县级市。也就是说,八成以上的“蚁族”来自农村和县城,来自省会和大城市的“蚁族”不足7%,他们是典型的“穷二代”。[5]所以在本质上,“蚁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并不是教育的失败,而是一个关系代际正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罗尔斯(John Rawls)是当代西方自由主义阵容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代表,他提出的差别原则是其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圭臬,具有强烈的关注经济平等的倾向。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代际正义问题给与了高度关注。罗尔斯指出,基于自然的事实,代与代之间并不会产生正义的问题,因为前代可以为后代做事,但是后代不能为前代做事。代际正义或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显而易见,如果所有世代(也许除了第一代)都要得益,那么他们必须选择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如果这一原则被遵守的话,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形:即每一代都从前一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6]因此,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储存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其代际正义原则是通过储存原则来实现的,因为正义的储存原则与差别原则所要求的社会最低受惠值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正义的储存原则表达了代际之间的相互理解,同时也构成对差别原则的限制,即在代际之间限制了差别原则的范围,为社会最低受惠值水平的确定提供依据。总之,罗尔斯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给我们展示了代际正义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是一面,可以说罗尔斯对最不利者(弱势群体)救助本身所蕴涵的代际正义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阐释,这是由于他的理论旨趣主要停留在正义原则的证明上面,还不是对具体制度的探讨。但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表现出对经济平等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强烈的伦理关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无疑已经蕴涵了深刻的代际正义价值内涵,他曾经指出,“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地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6]易言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承认了最不利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后代的生存发展应该给予应有的关注,这是正义的社会制度必须给予保证和实现的。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贫困“代际传递“和弱势群体“弱势”的恶性循环现象给予了广泛关注,并且进行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研究。贫困的代际传递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贫富差距悬殊的事实性存在以及由于贫困所导致的贫困文化的文化性存在。国外学者对贫困的研究提出了“贫困陷阱理论”、“贫困代际传递理论”和“贫困文化理论”等诸多理论。“贫困代际传递理论”(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Poverty)是近年来西方反贫困理论研究和反贫困实践中兴起的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理论流派。这种理论认为,“代”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示人类自身繁衍过程中祖辈、父辈、子辈等代际之间的关系;其社会属性是指一定社会中具有大致相同年龄和类似社会特征的人群。在后代与前代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的同时,更多地表现出在思想观念、文化习俗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继承性,这种继承性就是“代际传递”。“贫困代际传递理论”就是指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因素和条件,在家庭内部由父母传递给子女,使子女在成年后重复父母的境遇——继承父母的贫困和不利因素并将贫困和不利因素传递给后代这样一种恶性遗传链,也指在一定社区和阶层范围内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在代际之间延续,使后代重复前代的贫困境遇。[7]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社会贫富差距和收入不平等在不断扩大。财政部最新的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字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说明中国已经存在着“穷是穷的原因,富是富的原因”的贫困和财富的代际积累因果循环。这种贫富差距的状况必然对家庭的发展带来根本性的障碍。陈少峰从整个弱势群体的角度提出了“弱势”的恶性循环问题,他认为,“所谓的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陷入恶性循环、不能良性改善处境的社会成员”,“弱势群体问题是指在实现正义的基本权利时,各种权利之间是彼此对立关系而不是乘数效应,因而陷入恶性循环。”[8]可见,陈少峰强调了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恶性循环”,往往由于一方面的弱势而导致另一方面的弱势,或者由于一种权利的失败而导致另一种权利的失败。这种恶性循环现象的存在增加了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难度。其实,我们认为还存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恶性循环,即弱势群体人员,特别是贫困群体人员的“弱势”代际之间的传递,所导致的“弱势”的代际恶性循环。

随着反贫困理论的发展,贫困文化的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许多社会学家认为,贫困虽然在表面上是经济性的、物质性的,但是在深层次上与贫困者的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紧密相关,贫困同时是一种自我维持的文化体系。贫困文化包括家庭贫困文化和社区贫困文化两种形态,是指贫困人员由于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体系。美国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O.Lewis)在《贫困文化》一文中指出,“贫困文化”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模型的标签,是一个拥有自己的结构与理性的社会亚文化。“贫困文化”也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中,贫困人员被动形成的一种亚文化。[9]这种亚文化的主要特点是屈从感、不愿为未来做计划、不能控制欲望的满足和对权威的怀疑。作为一种自我维持的文化体系,贫困文化一旦形成,便能发挥主导作用,对周围的人发生影响,于是贫困本身就是这种“亚文化”的保护下自我维持和繁衍,进一步加深和制造贫困。贫困文化具有代际传递性,并能影响到特定的贫困群体,它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使贫困延续并永久化,并且还会导致新的贫困。青少年在贫困文化的熏陶下容易形成依赖性人格、边缘性人格、封闭性人格、反社会性人格以及负面的自我评价和消极的人生态度,使他们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缺乏进取和竞争意识,不准备接受那些可能改变他们生活的条件和机会,被动而又心甘情愿地适应边缘和底层的生活。贫困文化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贫困文化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贫困群体(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性原因。孙莹在《贫困的传递与遏制——城市低保家庭第二代问题的研究》中研究指出,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在居住环境和条件、健康、学习环境和学习生涯和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都面临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他们个性心理、情感等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些负面影响是由于家庭的低收入造成了两代间转移的结果。因此贫困家庭的经济问题不仅是个立即性问题,也是个具有长远性影响的问题。总之,家庭的经济失利对成长中的青少年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其在长大以后,社会经济方面的各项成就,都不如普通家庭中长大成人的孩子,隐含地形成两代贫穷的‘恶性循环’。”[10]

三、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之代际正义价值诉求

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块基石,被喻为社会的“安全筏”和“稳定器”,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或者无力维护其权益的社会成员提供援助与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社会救助制度关注的实际对象是弱势群体,具有深刻的人道和分配正义的伦理道德意蕴,代际正义原则是社会救助制度必须遵循的分配正义原则。

当前,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正从单项救助向综合型救助,从生存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转变。社会救助的内容不断丰富,并且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收容救助等内容具有“把人当人看”的伦理道德意蕴,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救助等内容无疑具有“使人成为人”的伦理道德意蕴。社会救助制度无疑体现了“代际正义” 的价值追求。贫困作为物质和文化因素,不仅影响当代人,而且影响到下代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前景。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心理救助都是代际正义的重要体现,从生活救助中贫困治理的角度看,首先,对当代人的救助,直接关系到后代人的发展,当代人的脱贫致富,为后代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其次,在生活救助中,预防和解决贫困文化的问题,对于救助对象后代的发展前景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阿弗里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经济学原理》中从功利的视角阐述了社会救助的代际正义价值。他认为以适当的方式通过社会救助减少财富不均对社会发展有利。“‘那些体力上、智力上和道德上都不能做整日工作,赚一整日工资的人,不仅仅自身的生活会陷入困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他们管理下一代会造成严重危险。’根据马歇尔的观点,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对贫困对象进行救助不仅仅是保持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而且也是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代际传递的重要保障。”[11]

在教育救助中,代际正义的道德价值取向更为明显。在现代社会,个人的发展越来越取决于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和整体素质,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对于个体的发展乃至其后代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贫困儿童家庭由于教育条件有限,阻碍了其人力资本的发展,这是导致贫困代际传递的核心因素。教育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发展性救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深刻的伦理道德价值。教育救助具有阶段性,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也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教育救助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能否实现,这是由教育救助的特殊性决定的。可以这样说,生活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的生存权,而教育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弱势群体子女)的发展权。在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同时没有发展也就不能很好地生存。要满足和促进个体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接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善,是当代社会个体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个体受教育的基本善如果被剥夺,就缺少发展的内涵,很难彻底摆脱贫困,很难有一个好的生活前景。罗尔斯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一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6]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了以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来评估平等与不平等的分配正义新思路,他认为贫困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贫困反映的是贫困者缺乏实现自己能力的社会资源,基于人际相异性,能力平等比机会平等更重要,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应该体现出能力平等,个体的自由不仅表现为个体福利自由,更表现为个体主体性自由。[12]森主张关注人的实质自由,主张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具有发挥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力的机会和资源。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接受良好教育是个体实质自由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社会个体提高实现“生活内容”能力的基本途径,因而教育救助对于贫困个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

教育救助,作为积极的“发展型救助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不管是义务教育救助还是高等教育救助,是一种人力资本的投资,发挥着“造血”的功能,是解决“贫困文化”问题和“贫困陷阱”问题的根本途径。从社会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教育救助可以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发展,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从物质生活的角度看,通过提高救助对象的人力资本水平,从而提高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和财富水平,这样,救助对象不仅可以解决自己的发展问题,还有可能解决其父辈和后代的生活和发展问题。从素质培育的角度看,教育救助不仅提高了救助对象自身的素质,也为父辈和后代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条件。教育救助贯彻了“预防性原则”,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途径,“预防性原则”体现出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对传统社会救济“救济性原则”的超越。余秀兰在《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中论述弱势群体经济贫困与受教育水平低下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弱势群体经济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教育水平低下,事实上,经济贫困和教育水平低下是一个恶性循环。一方面,低受教育水平使弱势群体陷入和维持贫困状态;另一方面,经济收入的低下使得他们教育投入上的能力极其有限”。“弱势群体由于教育投资能力有限,影响了其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因而贫困和弱势状况会顽固地代际传递下去。”[13]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若登(Michael Sherraden)从社会救助模式的视角探讨社会救助中的恶性循环现象,他认为单纯强调收入援助的消极救助模式的一大缺点是效率低下、缺乏可持续性,“既难以有效满足贫困者的基本需要,实现生存权,也无法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实现发展权,反而有可能使他们陷入‘低收入—低消费—低收入—低消费’的恶性循环,形成一个代际传递的持续性贫困群体。”[14]显然,这是简单的生活救助产生的负面效应。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救助可以弥补生活救助的不足,防止生活救助产生的负面效应,教育救助应该成为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的对象是弱势群体的子女和后代,极大地彰显了代际正义价值,对于一个家庭的脱贫致富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可能最终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因为教育是解决贫富差距代际积累的唯一途径”。[15]

[1] 廖小平.伦理的代际之维——代际伦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4,44,211.

[2] 刘雪斌.代际正义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30.

[3] 何建华.分配正义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63-364.

[4] 龚 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91.

[5] 廉 思.蚁族——大学毕业生聚居村实录[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3.

[6]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286.

[7] 乐 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6.

[8] 陈少峰.正义的公平[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267.

[9] Lewis Oscar(1966).The Culture of Poverty, Scientif i c American,215,(4):19-25.

[10] 孙 莹.贫困的传递与遏制——城市低保家庭第二代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8.

[11] 剻小明.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国家责任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43.

[12] [印]阿玛蒂亚·森. 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26-227.

[13] 余秀兰.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4.

[14] 刘祖云. 香港社会的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0.

[15] 汪行福. 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367.

On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the Interests to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 Based on the moral Legitimacy of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ZOU Hai-gu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engyang 421001, Hunan, China)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has two different time domains and two different dimensions. Studying on the time domain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bout “justice of the presence generations” and the dimension of “economic relation of generation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has important value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The value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makes itself manifest to legitimacy of th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can eliminate the weakness of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 effectively, and prevent the generational circul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and achieve higher moral consideration. As a developmental social assistance, educational assistance illustrates the value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to social assistance especially.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disadvantaged group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legitimacy; education assistance

B82

A

1673-9272(2012)-02-0043-04

2011-12-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社会救助制度的伦理考量”(编号:09CZX0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社会救助伦理思想研究”(编号:08JC720007)。

邹海贵(1970—),男,湖南新化人,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和德育研究。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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