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鲁迅对传统婚姻夫妇伦理的批判
2012-01-21王丽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王丽萍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论鲁迅对传统婚姻夫妇伦理的批判
王丽萍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鲁迅剖析旧婚姻夫妇伦理,进行了对“男尊女卑”、“妇女自身奴性”和“节烈道德”的批判,来表明其对具有时代特征的夫妇平等的伦理关系的寻求。
鲁迅;夫妇伦理;批判
E·A·韦斯特马克在其1891年出版的《人类婚姻史》中根据对人类婚姻史的考察,为“婚姻”提供了一个描述性的定义,突出了婚姻双方因婚姻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这样一个定义: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互相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1]作为人伦之始的夫妇关系产生相应的伦理规范——夫妇伦理,在婚姻伦理中占有着重要的位置。鲁迅在创作和生活中,对传统婚姻伦理多有揭示:以对旧婚姻伦理的剖析,来表明其强烈的批判态度;以生活中的具体践行,来表明其对体现时代精神的夫妇伦理的寻求。
一、鲁迅对“男尊女卑”的封建道德的批判
由于“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的女性一直生活于受压迫被凌辱的境遇中。虽然在封建等级社会中“人有十等”,但即使是在最后一等之下,也 “有比他更卑的妻,更弱的子在”。[2]所以在中国社会中处于最底层的是女人与儿童。最早的甲骨文中就“女”字以屈身下跪的形象来表示,而在各种典籍中也包括着对女性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与规范,《周礼天官内宰》所记录的“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