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2012-01-21肖健明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银行
肖健明
( 东莞银行,广东 东莞 523000)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肖健明
( 东莞银行,广东 东莞 523000)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要求:最低资本标准、监管约束和信息公开。并且强调银行机构自有资本与银行风险防范之间的紧密联系,完善了银行资本计算与银行风险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扩展了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理念,为协调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客观上也对新兴国家银行业金融安全的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银行业务和银行风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该国以内,而是具有全球性的特征。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破产倒闭,使各国意识到了建立一套协调全球性银行业监管规则的重要性。因此,1974年年底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和瑞士十国集团(the Group of Ten,下文简称G10)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此后每年定期召开三到四次会议。其发布的系列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1988年10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人们常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要求。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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