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两型“试验区”区域法制配套研究
2012-01-21杨星灿陈广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杨星灿,陈广益
(1.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8)
长株潭两型“试验区”区域法制配套研究
杨星灿1,陈广益2
(1.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8)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障长株潭地区区域“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研究不足,而解决长株潭试验区法制不健全就需要借鉴国际国内区域法制合作模式以完善区域内“两型”法制建设。完善长株潭地区法制配套,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首先,以省级立法为主,制定适用于“两型社会”实验区的地方性主干法规:其次,建立区域合作法律机制和区域法律冲突救济法律机制;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的授权,确定长株潭先行先试权的边界;最后,完善清理现有政策法规冲突的长效机制。
长株潭地区,“两型”试验区,法制
2007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批准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经过几年实践,长株潭城市圈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偏重于对长株潭城市圈的经济合作的论述,而对保障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法制论述较少。
一、长株潭城市圈区域法制现状分析
长株潭城市圈担负着“两型”社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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