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探析
2012-01-21雷鑫,龚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雷 鑫,龚 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探析
雷 鑫,龚 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毋庸置疑,在整个国际社会对环境犯罪处以轻缓刑罚的背景下,我国亦应该对环境刑罚采用轻缓化的原则。诚然,我国的环境刑罚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刑罚制度。在环境刑罚中要突出自由刑的适用,扩大并完善财产刑的适用,明确财产刑中过于模糊的规定,逐步改善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过于单一的缺点和功能上的不足,同时提高对辅助刑罚措施的关注。在环境犯罪方面,在适用传统刑罚措施惩治的基础上配合适用辅助刑罚措施,使我国环境刑罚轻缓化实践不至于成为一纸空谈。
环境刑罚;刑罚轻缓化;非刑罚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和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刑法正逐渐成为各国保护环境所采用的主要法律手段。环境刑罚作为环境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刑法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然而,放眼世界各国家及地区,基于人权理念的深入发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环境刑罚进行了轻缓化的规定而并不是一味的追求严峻的环境刑罚处罚。在环境刑罚轻缓化已成为国际环境刑罚发展趋势之际,笔者试图通过对环境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一定程度的探析,结合我国环境刑罚的国情提出几条有益于我国环境刑罚制度建设的意见,对环境刑罚问题进行这种深入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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