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lava诉myVidster案看视频书签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2-01-17马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9期
文 / 马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8月2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Richard Posner(大名鼎鼎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撤销了地区法院在Flava诉myVidster案中的初步禁令2.请求初步禁令的动议发生在所有事实和辩论未充分展开的阶段。从实际角度来看,初步禁令问题上的获胜方将在和解谈判中有更大筹码。但从法律角度,法院在这个阶段的结论不能完全代表案件的最终实质性判决。,指出myVidster作为一家“社交性视频书签(socialvideo bookmarking)”网站,用户在该网站上嵌入原告Flava的视频代码,myVidster随后进行加链播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从而确认了视频书签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正在第三次修订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在酝酿过程中。因此本案上诉法院的观点,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视频书签的性质界定:直接侵权,抑或帮助侵权
社交性书签是一种超链接的收藏和分享的社交性站点。因为收藏的超链接可以被许多人在网络上分享,因此也有人称之为网络书签。用户可以通过它来收集、分类、聚合感兴趣的网络信息,如新闻、图片、视频、音乐等,并可用多个关键词标示和整理书签。同时,也能方便地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个人收藏,并从其他用户收藏中进行信息采集,快速地找到感兴趣主题的站点。社交性书签不同于浏览器收藏夹的地方在于,用户不仅可以随时看到自己的收藏,也可以读到别人的收藏内容,寻找和自己兴趣相同的人,关注他们阅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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