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底线正义”原则在当前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性
2012-01-16魏沛明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
摘 要:“底线正义”既有一般正义原则的道德基础,又具有现实性,是从客观环境出发的正义追求,辩证地、综合地看问题是它的突出特征。由于底线正义原则“脚踏实地”而非“好高骛远”,“讲求实效”而非“遵守教条”,对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不但可以帮助信访工作摆脱上下两难的困境,而且可以使信访制度在现有条件下发挥最大功能,同时不断地自我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底线正义” 信访工作 信访制度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67-02
“底线正义”既属于道义政治学的范畴,又体现为底线伦理(rudimentary ethics),是维护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共识,也是“以人为本”的基本公共道德。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开门见山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①罗尔斯所谈的正义接近于底线正义,但仍有抽象的一面,与抽象的正义概念相比,“底线正义”较少乌托邦色彩,较多地注重实际。众所周知,人存在于社会中,而社会存在于广义的物质系统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依赖于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底线正义”正是“让一个社会维持最基本的效率,最初级的合作,最基础的稳定性的一束正义观念。它是能够同时满足于道义社会和功利社会的基线重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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