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船舶设计建造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2012-01-13
船海工程 2012年4期
(中国船级社 武汉规范研究所,武汉 430022)
近些年来,我国建造了大量的液化气体船舶(LPG),其液货舱主要采用的是全压式的结构形式(2PG型、C型独立液货舱)。液化气体船舶的建造应符合“SOLAS”公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2006)及2008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散液规》)及《国际航行泊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以下简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设计、建造、检验液化船中应高度注意如下问题。
1 船舶布置
1.1 货舱处所的布置
货舱处所应与机器处所、锅炉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锚链舱、饮用水舱、生活用水舱以及储物舱隔开。货舱处所应位于A 类机器处所的前方。对采取C 型独立液货舱的船舶,则货舱处所与艉部的机器处所可用形成A-60 级分隔的全焊接结构的单层气密舱壁予以分隔。如果相邻处所内不存在点火源或火灾危险,则采用气密A-0 级分隔也可满足上述的分隔要求。这样的布置方式是我国目前建造的液化船采用的主要布置形式。
1.2 液货舱位置
对2PG型液化气体船的液货舱在船舶布置中应予以保护,其液货舱应设在舷内下列位置:在中心线上距船底外板型线应不小于B/15或2 m,取小者,其任何部位距外板都应不小于760 mm。即对液货舱规定了保护区域,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域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闪点为60 ℃(闭杯试验)或低于60 ℃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散液规》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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