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修法:进步与缺憾
2012-01-02
浙江人大 2012年4期
关键词:监督
预算修法:进步与缺憾
/王毕强
对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进行修订是久议之题,法律滞后于现实已是共识。2011年1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蹉跎十余年,中国的预算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专家建议,预算法修改,需要把预算“组织法”扭转为预算“权责法”,成为人大约束政府行为的法。
全口径细化预算
富兰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我们可能什么都不是,但肯定是一个纳税人。公共预算资金无一例外来自公众的贡献。那么,政府怎么花这些钱的,就应当让民众知晓。事实上,政府预算“遮遮掩掩”和模棱两可,一直广受诟病。
“现在,我们的财政收入不是都纳入预算的,有预算内的,也有预算外的。像政府性基金收入,很大一块,包括了各种收费,甚至包括去年3.1万亿的土地出让金在内,这都没有纳入预算。还有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也没列入预算,不是财政收入,更谈不上预算监督了。”2012年的人代会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呼吁,财政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以确保预算的完整性。
据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测算,2010年中国政府实际总收入约15万亿元,其中已纳入预算收入的财政收入8.3万亿元,未纳入预算收入的其他收入约6万亿元,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发行彩票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拍卖收入、收费和罚款收入,以及烟草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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