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十二)
2011-12-30哈穆特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布施霍夫
演艺科技 2011年8期
文/[德]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第39节(§39)
演出集会活动的技术负责人
1 演出集会活动技术负责人是:
(1)以舞台、演播室的照明或礼堂大厅的演艺活动技术为专业,且通过审核的技师。
(2)根据德国《关于“演出集会活动技术负责人”考核认可的规范》第3节(§3)第1段第2条通过专业技术考试资格认证,与该规范第5节(§5)和第7节(§7)针对审核“演出技术认证男技师、演出技术认证女技师”毕业考试规定相结合,分别在舞台、演播室的照明或礼堂专业方向的技术专业人员。
(3)专业方向为剧场或演出技术,取得职业认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每一个专业领域拥有至少1年在舞台、演播室或多功能礼堂大厅技术部门的工作经验,这些毕业生会得到由最高级建筑监管部门或其某个部门根据《演出集会活动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证书》颁发的资格证书。
(4)在该法规生效之前,按照当时执行的联邦州法律规定获取资格证书的舞台和演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没有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被允许作为舞台和演出技术人员并且在过去3年中从事此工作的从业人员。
最高级建筑监管部门或由该部门认可的机构,根据德国联邦州法律,依据上述第1段第1至第4条为申请人员颁发能力证书(格式为《演出集会活动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证书》)。由德国其他联邦州出具的能力证书在本联邦州也被认可。
2 根据欧洲关于承认职业资格证书的准则,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共同体缔约国获得的同等培训或培训证书等同于第1段中提及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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