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2011-12-25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风云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德规范混淆为法律规范,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得有西方的法学家说过“孬法不如无法”。凡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法条,人们一般不会在实践中运用,该法律就沦为一种装饰,其权威性必然大大下降。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既然这样,“常回家看看”入法,又有什么法律意义呢?结果就是,立法不但无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比如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常回家看看”如何界定?再比如子女工作、居住地点离老人定居地100公里和1000公里之间有没有法定时限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一种良知。判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是变味的亲情,甚至是敌对与仇视,最终适得其反。
因为“常回家看看”这个诉讼标的是一种行为。如果不履行,你不能强制拘留,就像探视权一样。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执行难”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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