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不成熟
2011-12-25白景明
中国报道 2011年6期
白景明
如果被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偏好牵着鼻子走,作出脱离客观条件约束的选择,极有可能出现个人所得税形同虚设的结果。
与前两轮改革相比,这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公众参与度提高,提出的诉求增多,其中值得关注的建议之一是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建议的落脚点是加大减税力度。必须指出:是否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减税多少的问题,而是事关整体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方向的大问题。
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如果被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偏好牵着鼻子走,作出脱离客观条件约束的选择,极有可能出现个人所得税形同虚设的结果。西方个别国家采行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美国和法国允许夫妻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与其整体制度环境特征有关联:一是都采行年度综合课税;二是家庭信息政府体系内全国流通无障碍;三是个人所得税由中央政府征管。我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有自己的特点,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不成熟。
首先,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地征管原则很难衔接。目前按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关键因素就是个人是一个明确的主体,特别是采行身份证管理制度后,一人一证一号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了可识别、可追踪的客体。如果改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应是一个容易确认的主体,但现在的问题首先是,家庭是一个表面上好界定但操作上难确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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