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
——历史、现状与改进构想
2011-12-24卢护锋
理论导刊 2011年5期
卢护锋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州510521)
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
——历史、现状与改进构想
卢护锋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州510521)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行政复议;基本功能;司法性;制度构想
一、我国行政复议传统功能的形成
按照学界的一般认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其基本标志是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该规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经过了20世纪60至70年代的停滞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在80年代后期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到1990年12月为止,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1]尽管如此,由于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缺位,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审理、程序以及时限等基本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直到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才开始逐渐走向系统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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